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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者:横刀立马为祖国 | 评论[2] | 点击[4]
长期以来,执行难,是困扰全国法院工作的一个重要问题。这不是个别现象,而是在全国各地都普遍存在的严重损害司法权威的重大事由。
许多债权人拿到生效的判决书,却是一张空文,难怪有人形象地说:小欠条换了个大欠条! 于是,很多人都骂被执行人是“老赖”。我不否认被执行人中有老赖,但是,更多的被执行人是“杨白劳”,是“喜儿”。即使是老赖,法院也没有积极、有效的对付办法,倒是对“杨白劳”、“喜儿”恶狠有余。 这不是法律层面上的问题,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,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,足以制裁“老赖”,也足以保护“杨白劳”、“喜儿”。可再好的经,你如果让外嘴和尚去念,能念好吗? 我绝无轻薄、污辱法官之意,只想在此说一说这其中的道理。 执行工作是整个民事审判工作的最后一道程序,担负着维护法律尊严和人民利益的重任。从某种意义上说,执行工作比立案、审判还要重要,因为执行工作不光是把生效的判决得以实现,还有发现并建议纠正错误判决的重任。因此,法院的执行部门,应该配备道德素质、业务素质高的法官,可实际工作中并不是这样的。执行庭(局)往往是法院的垃圾站,爹舍娘不要的孩子都送给了执行庭(局)。这些人道德素质怎么样,只有天知道,平时除了喝酒、打牌,好象也不会干什么了,不过,执行的时候翻墙越院、搬东西倒是把好手。这些人,别说外人看不起,就连法院内部别的庭、室也管他们叫“二秆子”,那个“三盲”院长姚晓红就是他们的代表,兼形象代言人。 执行庭(局)里大都是姚晓红这样的人,那这执行工作做不好也就是意料之中的了。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,执行的标的是财物或者行为,可采取的执行措施有查询、冻结、查封、扣押、拍卖、变卖等等。而姚晓红们是无一人系统地看过一遍《民事诉讼法》的,他们执行的标的不是财物或者行为,对财物和行为怎么执行,他们压根儿就没去考虑,他们执行的标的是人身。他们采取的执行措施也不是查询、冻结、查封、扣押、拍卖、变卖等等,而是直接拘留当事人,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。民事诉讼法里是规定有法院有拘留权,但是,在民事诉讼法里,拘留是一种针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,不是执行措施。但是姚晓红们不懂这些,他们也不管这些。他们只知道这样做省事,只要人控制起来,他们家人马上就会送钱的,有多,多送,有少,少送,反正少有不送的。这样,执行工作就简单轻松多了。 这么简单、粗暴的执行方式,对付老赖改变是不凑效的。一是因为他们往往根本就见不到老赖的面,谈何拘留?二是即使见了老赖,往往也是被老赖一阵糖衣炮弹摆平了的,三是有些老赖根本就不怕被拘留,因为法院只有15天的权利,超过15天他就可以重获自由。 他们的这些简单、粗暴的方法,只是对付善良的“杨白劳”、“喜儿”有那么点“效”。可有“效”的同时,也我社会埋下了隐患,增加了新的不安定因素。 “杨白劳”借了黄家的钱(贷款)5万元做小生意,为的是赚俩钱好过年给女儿买条红头绳。可善良的老杨不懂生意经啊,于是就被“穆仁智”给骗了个血本无归。可这贷款终究要还的呀,于是法院就判决确定借款合同有效,并判决“杨白劳”在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归还贷款本息。一个月的时间,“杨白劳”哪有钱还债呀,于是,案件就到了“姚晓红”的手里,接着,“姚晓红”就在腊月二十八把“杨白劳”送进了拘留所。再过3天就是大年,怎么能让老爹在大牢里过年呢?于是,孝顺的“喜儿”就去法院求情,“姚晓红”说,要你爹出去你就拿钱来呀。“喜儿”哭道:“我哪有钱呀”。看是在逼不出钱“姚晓红”又假惺惺地给“喜儿”出主意“你没多还没少吗?你还不起5万,你还还不起5000吗?你还不起5000,你还还不起1000吗?人我既然抓来了,你不可能一分钱不出就让我放人吧?这样我给人家老黄也没办法交代呀。” “喜儿”得到“姚晓红”的指点后,欢天喜地的回家借钱去了,于是,她东家借100,西家凑50,亲戚邻居都借遍,借了10家,终于凑了1000元交给了“姚晓红”。“姚晓红”果不食言,马上就把“杨白劳”提前释放了。 “杨白劳”也没在拘留所过年,黄家银行饿债权也得到了一定的实现,法院工作也有了一定的成绩,这样看来,这应该是皆大欢喜的结果。 可是,我们如果仔细想想,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。 “杨白劳”欠了5万元的贷款,原来只是欠黄家一家的。如今呢,“杨白劳”的5万元债务一分钱没少,而他却是欠了11家的。这债务没少,而债权人却增加了10个,从整个社会来看,这不安定因素是增加了呢,还是减少了呢? 其实,如果法院真的采取查询、冻结、查封、扣押、拍卖、变卖等等法定的执行措施,“老赖”是无法遁形的,因为现在银行存款实行的是实名制,房屋等重要财产实行登记制,你只要知道“老赖”及其家人的名字,我想,执行不会那么难吧? 关于“杨白劳”,这里还有个法理上的问题。 众所周知,合同是市场经济的产物,而风险则是市场经济的固有产物。有市场就回有风险,债权人债权的实现,取决于债务人的履行。债务人的履行则受他的经济、道德等因素的制约。这种市场经济的固有风险,并不因为诉讼而就能当然地转嫁给法院。法院的执行,仍然取决于当事人的履行能力,如果当事人丧失履行能力,在我们这个文明的社会主义社会里是绝对不允许“没钱拿你女儿抵债”的! 对于确实无履行能力的债务人,法院依法应该裁定中止执行,待其有能力履行时再恢复执行,绝不可以拘代执。 对于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法院判决的,应当采取查询、冻结、查封、扣押、拍卖、变卖等等法定的执行措施。对于私自转移被查封的财产、撕封条、抢执行卷宗、砸执行车等拒不履行的行为,首先应按妨害民事诉讼予以拘留、罚款,情节严重的,移送公安机关侦查,追究其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罪。 对于确有错误的判决,应当提请院长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再审。当然,没有一定高的道德素质和业务水平,是不可能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的错误的,这岂能是“二秆子”能够发现的? 对于“姚晓红”那样的“二秆子”,应该说还算是好样的,因为“姚晓红”对司法神圣的破坏力还不是最大的。比“姚晓红”更坏的是“贪”,他们“吃”当事人,不光是“吃”被执行人,也“吃”申请执行人及其他可“吃”之人。 这样的“吃”主要是执行庭(局)长或者主管院长操纵,全体执行法官共同“吃”,一个人是“吃”不下的。 例如,A是债权人,他申请强制执行B欠他的100万元欠款。“姚晓红”接案后,对B采高压态势,对A则采拖的战术。 A一个月,两个月,……半年……,一年……,债权始终得不到实现,于是,在“姚晓红”的“调解”下,不得不做出让步,同意以70万“和解”。 这边,法院早已经把B逼进了死角,如果B是有履行努力,而且财力雄厚,那么100万是连本带息的,因为按照法律规定逾期履行要按银行贷款的2倍支付迟延履行金;对于经济条件不太好的,就做“工作”让他拿出90万(或者更多)销帐。 这样,如果是B的钱已经交到了法院,法院并不会急于给A的,而是在那还慢慢做A的工作,苦口婆心地说“执行难啊”,“B确实没有偿还能力呀”等等,只到A耗不下去了,于是不得不钻进“姚晓红”事先设定的套子里,同意“和解”并领走70万,A在领70万的条子上写明“此案终结,永无纠缠”,这样他才可以领走早已经在执行庭(局)帐户上的部分被执行回来的钱。而放在执行庭(局)帐户上的被执行回来的款,不光放在银行里生息,有时候也是可以放高利贷的。当然,这帐户、高利贷等等,有时候也不一定以执行庭(局)的名义,而是以某个人的名义。 如此等等,这都是以往的事了,如今又出了新花样了——卖案件,或者叫承包案件。债权人有个100万的债权,债权人只要20万或者30万,谁要谁拿去,他只负责出打官司的手续,其他一概不管。试想,和法官没有一定联系的人,谁敢买他的案件呢?一个100万的债权他自己只要一小部分,这其中是真正的债权吗? 北京有个开发商甲,预售给乙一套住房,价值130多万。签好合同后,甲带乙在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。由于房屋不是现房,办不了抵押,于是甲就做了乙的贷款担保人。甲和乙约定,等乙办好房产证后就去银行把甲的担保人抵换掉。 乙按时交付了首付款,甲也交付了房屋。就在乙已经入住并要办理产权手续的时候,突然发现房屋的外墙渗水,一遇到阴雨天就返潮。`于是,乙就找甲,甲找物业。物业修了两次,仍然无效,于是,物业说这是质量问题,他们解决不了,还得找开发商。就这样推来推去,始终解决不了问题,乙一气之下,停止了月供。银行收不到还贷,于是就扣开发商的钱。这下开发商受不了啦,于是,就到法院起诉乙,诉讼请求就是让法院判决乙尽快办理产权登记手续。乙说,不是我不办登记,是你的房屋有质量问题,你有问题我才这样的啊。法院说,房屋质量问题你可以另案起诉,于是判决乙在30日内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。 判决下来后,北京的房地产市场发生了急速上涨。买房是才8千多一个平方米,一下涨到了一万八一个平方米。于是,开发商想啊,我把这房子收回来重新卖,既不用给你修房子,我还可以大赚一笔,何乐而不为? 不过,要想收回房屋,毕竟也不是件容易的事情,因为房屋已经实际交付,并且法院也已经有判决让乙办产权证。思来想去,只有把这终止房屋买卖合同的案件卖了。 开发商把这案件卖了多少钱我们不得而知,只是知道这案即将出现两个截然不同的判决。 乙去法院申请执行,因为她办产权证没有甲的配合是不成的,因此,乙要求法院向有关办证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,尽快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。可法官说,都是原告申请执行,哪有被告申请执行的呢?从来没见过,我们研究研究吧。于是,这就是无异于说这个案件不予执行。我国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: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、裁定,当事人必须履行。一方拒绝履行的,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。——谁说被告就不能申请执行了? 那边审理终止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官说,只要你还没办证,我就可以判解除合同,我不管那个判决书是怎么判的。更多的法理,我就不在这说了。试想,法律、法院、法官……,同一个事实,怎么会有两个结果? 不解决法官,尤其是执行法官的道德素质、业务素质,执行难的问题就无法根除。如果我们的法官队伍里混进了无数个“姚晓红”,再加上搀杂进其他利益,那我们的司法制度和法律尊严,将受到严重的破坏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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